各轄區財政局,常州經開區財政局,市委各部委辦局,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常州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在《常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常州市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常財行〔2014〕6號)、《常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常州市市級差旅費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常財行〔2016〕11號)、《常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常州市市級機關國內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的通知》(常財行〔2017〕8號)、《常州市財政局關于調整常州市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常財行〔2018〕13號)、《常州市財政局 常州市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常財行〔2019〕15號)基礎上,印發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市級機關各單位應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進一步弘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嚴格規范差旅費支出行為,切實降低行政運行成本。
二、公務出行按規定可乘坐飛機經濟艙、高鐵(動車)一等座的,原則上不得購買超級經濟艙、優選一等座等席別。其中,購買機票應當執行公務機票購買管理規定。工作人員應合理安排行程,避免頻繁退改簽產生額外費用。
三、職務職級并行后晉升的二級巡視員,其因公出差的交通、住宿標準不與職級掛鉤。
四、工作人員到常駐地以外出差,當天往返且公務活動超過半天的,或同一天出差目的地涉及兩個及以上設區市、縣(區、市)的,可以安排一次午休房;因工作需要或特定行程安排確需延遲退房的,可以延遲退房。午休房、延遲退房費用在對應住宿費標準限額的50%內據實報銷。
五、工作人員到雄安新區(不含雄縣、安新縣、容城縣)出差的住宿費限額標準為省級及相當職級人員900元/人·天、廳局級及相當職級人員550元/人·天、其余人員450元/人·天。
六、工作人員出差期間應按規定自行用餐并領取伙食補助費。除確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員需要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交納伙食費用。
出差人員在接待單位內部食堂用餐,有收費標準的按標準交納;沒有收費標準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別按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20%、40%、40%交納。在賓館、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用餐的,按照餐飲服務單位收費標準交納相關費用。
七、工作人員出差期間應按規定自行乘坐交通工具并領取市內交通費。接待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交通費,最高不超過日市內交通費標準。沒有收費標準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內交通費標準的50%交納;出差人員2人及以上共乘一輛車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內交通費標準的25%交納。
市級機關出差人員乘坐市級部門公務用車(含公務租車)出行的,不得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領取市內交通費。嚴禁出差人員實際乘坐公務用車的同時購買城市間交通票據并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和領取市內交通費。
八、按照組織安排,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單位實(見)習、工作鍛煉、支援工作以及參加各種工作隊的人員,在途期間(僅指首次前往和期滿返回)的差旅費回原單位按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報銷;工作期間的出差差旅費執行駐地規定,費用由駐地單位承擔;原《常州市市級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常財行〔2014〕6號)所涉第三十條不再執行。
九、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可提供微信、支付寶、銀聯等電子收付方式,出差人員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自動獲取電子交易記錄;通過其他非電子支付方式交納的,接待單位應據實出具收款票據。上述憑證由個人保存備查,不作為報銷依據。
十、各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宣傳教育,強化伙食費、市內交通費主動收交意識,規范差旅報銷管理。按規定收取相關費用,加強收取費用的管理,所收費用可作為代收款項用于相關支出或作收入處理。
十一、中央和國家、省級機關工作人員因公到我市出差的,其伙食費、交通費的交納收取執行上級規定。沒有規定的,可執行本規定。
十二、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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