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支持文化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十二條措施》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文化旅游產業(以下簡稱文旅產業)發展的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工作要求,推進我區文旅產業高質量發展,建設重要的中華民族特色文化保護地、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制定如下財政支持政策措施。
一、設立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基金。發揮好財政資金的支持引導作用,自治區設立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基金,一期規模不低于30億元,撬動社會資本共同注入,支持打造重點文化旅游企業和重大文化旅游項目。鼓勵有條件的地(市)設立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基金。
二、支持重點文化旅游品牌建設。推動旅游產品經營向旅游品牌經營轉變,加大地方政府債券等對重點文化產業園區建設支持力度。對成功申創國家5A級旅游景區、國家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示范區(單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自治區財政對地(市)給予最高1000萬元獎勵。自治區財政通過競爭性評審機制,支持打造15個旅游名縣,每縣獎補1.5億元。支持依托文化遺產、知名地標等西藏文旅資源開發西藏特色文創產品,量產量銷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根據銷售額等情況,給予每年最高50萬元獎勵。
三、支持打造精品旅游景區和線路。推動文旅產業點線型發展向板塊型發展轉變,加大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基金、旅游發展資金、地方政府債券等投入力度,支持打造龍頭景區。加大精品旅游線路配套基礎設施投入力度,對新增打造并經國家和自治區認定的精品旅游線路,給予沿線年的配套基礎設施補助。支持非遺資源與旅游相結合,打造非遺旅游精品線路、非遺旅游景區(點)、非遺工坊、非遺生產性保護示范基地等,根據營業額、帶動就業人數等情況,給予最高50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支持大力發展特色旅游。推動觀光型旅游向體驗型綜合型旅游轉變,加大自治區產業發展資金等投入力度,支持開發藏醫藥、森林、溫泉、文化體驗、運動休閑等特色康養文旅產品。支持打造優質康養旅游基地,根據售票人次、營業額等增長情況,給予每年最高50萬元獎勵。支持通過藏歷新年等西藏特色民俗節慶帶動旅游,鼓勵發放專項消費券,自治區財政在一定額度內按照不超過50%比例,對發放消費補貼的地(市)予以配套支持。鼓勵經營主體有序發展登山、高原徒步、自駕騎行、漂流等特色旅游產品,根據參團人次、營業額等增長情況,給予每年最高50萬元獎勵。加大邊境地區轉移支付資金支持力度,加快完善邊境地區文化旅游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對邊境旅游給予傾斜支持。
五、支持加快發展鄉村旅游。統籌中央和自治區財政銜接推進鄉村振興補助、地方政府債券等資金,加大對鄉村旅游產業項目、鄉村旅游聚集區建設等的支持力度。自治區財政通過競爭性評審機制支持開展旅游強村試點,每村補助300萬元,用于打造精品民居、產業培育和文化傳承等。對成功申創全國鄉村旅游重點村鎮的,給予200萬元獎勵。鼓勵基層文藝演出團隊統籌開展公益和旅游演藝,額外演藝場次分檔給予獎勵。
六、支持加快演藝經濟發展。對主辦單位舉辦或引進國內外高質量、高能級的演唱會、音樂節,按每站累計售票人次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對主辦單位創作或引進國內外知名院團優秀劇目,平均售票率60%以上的,按累計售票人次給予最高30萬元獎勵。對主辦單位舉辦或引進國內外高品質、高流量的文博美術臨展、特展,按累計售票人次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上述演藝活動區外觀眾比例超過20%的,獎勵資金上浮10%。對于區內優秀劇目在區外商演取得良好效果的,按累計售票人次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對劇場、體育館空檔期承接演藝活動的,按場次給予租金補貼。
七、支持推動體旅融合發展。對社會機構承擔賽事投資主體責任的有較大影響力體育賽事,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區外參賽比例超過50%的,獎勵資金上浮10%。對市縣創辦和舉辦自主IP賽事或具有地域特色、引流能力強的大眾體育精品賽事,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八、支持擴大“吃住行游購娛”全鏈條消費。針對文體旅領域發放專項消費券,自治區財政在一定額度內按照不超過50%比例,對發放消費補貼的地(市)予以配套支持。支持在線旅游企業推出多場景多品類平臺補貼活動,鼓勵旅游企業發展“票根經濟”,在“吃住行游購娛”等領域聯動促消費。支持發展夜間經濟,對市縣成功打造夜間文化和旅游消費集聚區和休閑街區的,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
九、支持改善旅游基礎設施。加大地方預算內投資、政府債券資金等對通景公路、觀景平臺、自駕營地、服務站供氧點等文化旅游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支持力度。支持提升航空運輸能力,對旅游旺季進出藏新開航線或加密航班的給予每飛行小時最高1.8萬元補貼,對區內通用航空給予每飛行小時最高6萬元補貼。支持旅游重點區域新建不同類型充電樁、換電站,最高給予350元/千瓦(直流)、175元/千瓦(交流)的一次性建設補貼。
十、支持培育壯大文旅產業經營主體。自治區財政健全“以獎代補”財政激勵機制,支持市縣加大引入文化旅游戰略性企業。對引進全國文化企業30強、中國旅游集團20強和行業龍頭企業在藏設立總部、區域總部、子公司且穩健經營滿2年的,給予地(市)最高1000萬元獎勵。對主營文化旅游業務的企業在藏文旅項目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且主體工程已開工建設或采購設備到位交付的,按照投資額5%、最高500萬元的財政獎勵。對主營文化旅游業務的企業營業收入較上一年度每增長100萬元,給予5萬元獎勵,每家企業年度獎勵不超過200萬元。在藏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3億元、2億元、1億元的,額外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用好用足黨中央給予西藏的特殊優惠財政金融政策,加大政府性融資擔保支持力度,支持企業通過銀行貸款加大在藏文旅產業投資。
十一、支持文化旅游宣傳推介。加大文旅宣傳投入,自治區旅游發展資金分配增加宣傳推介因素,對各地(市)、區直相關單位旅游宣傳推介予以支持。支持各相關主體在區外主要客源地公共媒介投放西藏文旅宣傳廣告,提前申報審核后,按廣告總費用30%進行補貼,單次最高獎勵5萬元。支持旅游企業在線打造并開設西藏文旅專題,推廣具有西藏特色的優質文旅線路及新業態旅游產品,對年度累計訂購達1萬人次以上的旅游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鼓勵各相關主體利用新媒體平臺宣傳推介西藏文旅資源,財政給予適當支持。
十二、加大“迎客入藏”財政激勵力度。對組織區外游客到區內旅游的經營主體給予相應獎勵,在獎勵年度內累計接待區外游客達1000人天數以上的,以“一團一報”形式申報,給予每人每天最高30元獎勵。對于以旅游包機、旅游專列等形式引客入藏的經營主體,達到獎勵標準并且平均售票率85%以上的,每班次額外給予每人每天最高30元獎勵。對組織從區外自駕游車隊來藏或落地租車自駕游的單位,單次規模達到10輛車以上的,按照每車1000元給予組織方獎勵,按照每車400元給予加油或充電補貼,按照每人100萬元保額給予50%的綜合保險保費補貼。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至2028年12月31日。本政策資金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政策規定。對符合本措施的事項,同時符合我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在同一年度內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相關獎補資金按照“當年申報,次年兌現”的原則予以支持。本措施由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西藏自治區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AC米蘭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