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約車行業因方便快捷、服務設施不斷完善等優點而蓬勃發展,但其運營過程中所涉及的車輛租賃、平臺管理、保險理賠等環節構成復雜,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容易產生爭議。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乘客開門下車致騎車者受傷,網約車司機是否承擔責任?誰應進行賠償?
2023年9月,北京某醫院門前,從事網約車運營的馬某駕駛小型轎車由西向東停車下客,適逢原告劉某騎行電動車自西向東行至此處,乘客董某開門與原告劉某發生接觸,致劉某右肩、后背和頭部多處受傷,車輛接觸部位受損。后經交警部門認定,馬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乘客董某承擔次要責任,劉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劉某前往醫院就診,經診斷為右側鎖骨骨折、肋骨骨折等,在醫院進行鎖骨骨折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并住院12天。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經查,案涉小型轎車系某運輸公司所有,由其租賃給某汽車租賃公司實際管理使用。馬某與某汽車租賃公司簽訂汽車租賃合同,加入公司組建的網約車運營團隊,在某網約車平臺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從事網約車運營期間,馬某需按公司要求著裝、打卡、考核。某網約車平臺及某汽車租賃公司不定期對馬某等司機進行培訓。此外,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險。
劉某訴至法院,要求馬某、乘客董某、某運輸公司、某網約車平臺、某汽車租賃公司及某保險公司共同賠償約40萬元。庭審中,馬某辯稱事故發生時系按公司安排開網約車送乘客過程中,是職務行為;某運輸公司以車輛已出租為由主張免責;某汽車租賃公司和某網約車平臺否認與馬某存在勞動或勞務關系;某保險公司則以車輛使用性質改變使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拒賠商業險。
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本次事故認定馬某停車時未盡到提示義務,乘客董某因疏忽大意開車門與原告發生直接碰撞,二被告分別承擔主次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意見,法院予以采納。因此,該事故車輛承保的某保險公司應首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關于保險責任,涉案車輛登記為非營運車輛,事故發生時用于網約車運營,屬于改變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未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主張商業三者險免責的抗辯成立。
馬某與某汽車租賃公司名義為車輛租賃關系,實際上系該租賃公司與某網約車平臺為打造豪華車運營服務,共同對馬某在內的司機進行培訓、管理、考核,并為司機提供制式服裝、胸牌,用以提升客運服務的體驗感,并稱之為“專車”運營服務。這與一般個人申請接入平臺接單獲客的性質不同。馬某具體運營行為應當被認定為執行單位指派的運營任務。某汽車租賃公司與某網約車平臺均對馬某的工作具有規培、指派和考核的關系,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馬某與乘客董某均對原告損害后果存在過錯,因此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某汽車租賃公司與某網約車平臺共同承擔70%的責任,乘客董某承擔30%的責任。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對原告進行賠付,對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某網約車平臺與某汽車租賃公司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約14萬元,董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約6萬元。判決作出后,被告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網約車司機在停車下客時,應對乘客盡到提示義務,防止乘客因疏忽大意開車門與其他行人發生碰撞,造成不必要的損傷。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的相關公司及網約車平臺,應加強對司機的培訓管理,一旦發生事故及時配合處理。乘客在搭乘車輛、開門下車時亦應多加注意,謹慎觀察通行情況,避免碰傷他人。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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