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客運出租汽車運價定價成本監審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客運出租汽車運價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促進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客運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出租車)是指經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根據乘客意愿提供客運服務并按照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收費的小型客運機動車輛。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價機關對出租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實施運價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經營者包括出租車產權及經營權相同或分離,實行自營、承包、掛靠、合作以及其它形式經營出租車的企業或個體經營者。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出租車運價定價成本,是指定價機關核定的經營者提供客運服務的合理費用支出,是政府制定價格的基本依據。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經營者經營過程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反映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標準進行核算;影響定價成本各項費用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社會公允水平。
(四)權責發生制原則。凡是本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應計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屬于本期成本應負擔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支付,也不得計入本期成本。
第六條 出租車運價定價成本監審,應當以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及賬冊為基礎,按照成本監審的有關規定,將經營者成本合理歸集核算為定價成本。
經營者應當按照定價機關的要求和規定格式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并對所提供成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 主營業務成本是指與運營出租車直接相關的各項支出,包括出租車的車輛折舊費、行車動力費、駕駛員薪酬、保險費、修理費、規費和其他費用。
(二)行車動力費:指出租車運營時耗費的汽油、柴油、天然氣、電力等動力費用;
(三)駕駛員薪酬:指出租車駕駛員獲得的貨幣形式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以及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
(五)修理費:指經營者為維持或恢復出租車正常技術狀況和運營能力,而支出的維護和修理費用;
(六)規費:指經營者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出租車支付的機動車檢驗檢測費、計價器檢測費等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指經營者為管理和組織出租車運營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管理人員(出租車駕駛員之外的所有相關人員)的薪酬、安全生產費、經營權使用費分攤、固定資產折舊(出租車之外)、修理費(出租車之外)、會議費、交通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辦公費、租賃費、水電費、廣告費、宣傳費、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及其它管理費用。
財務費用:指經營者為籌集出租車運營業務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貸款利息凈支出、匯兌損益以及相關的手續費等。
出租車價格按車輛總價計算,車輛總價包括購車款、車輛購置附加稅、證照費和計價器、頂燈總成、防劫裝置、衛星導航裝置等相關費用;出租車折舊年限為5-8年,具體折舊年限由各地按照車型、實際行駛里程等因素綜合確定;殘值率在3-5%的范圍內確定。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折舊(出租車之外)采用年限平均法。折舊年限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設計使用年限和行業規范,并考慮資產使用狀況合理核定。
第十二條 出租車貸款利息原則上據實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異較大的,按照還款期計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資本金比例未達到國家規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第十三條 出租車保險費按照經營者向保險公司實際繳納的強制責任險(包括交強險及承運人責任險)、車輛損失險、司乘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費用核定。
第十四條 出租車修理費原則上據實核定,但一般不得超過核定的購車款的15%。由保險公司賠付的車輛事故修理費不得計入出租車修理費。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修理費(出租車除外)按有關規定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固定資產原值的2%。
第十七條 出租車的行車動力費根據當地道路、交通、地理特征等客觀因素據實確定,但各車型平均百公里動力消耗量一般不得高于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相關機動車輛百公里動力消耗量的1.1倍。
第十八條 職工工資總額按照職工平均工資與職工人數核定。其中,職工平均工資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最高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該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職工人數按照實際在崗職工人數核定,政府有關部門或者行業有明確規定的,不得超過其規定人數。
第十九條 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包含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審核計算基數原則上按照經營者實繳基數核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數,計算比例按照不超過國家或者當地政府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應當在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和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費用,不得在其他費用項目中列支。
第二十條 會議費、交通費、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非生產性費用按照監審期間內平均水平核定,其中業務招待費不得超過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的5‰。
第二十一條 出租車經營權使用費,原則上不能計入出租車運價定價成本,政府規定允許計入的,按照規定經營年限分攤,沒有規定經營年限的按30年分攤。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原則上據實核定。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合并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營業收入的15%。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等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具體規定審核標準的其他費用項目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符合有關財務制度、政策規定以及一定范圍內社會公允水平。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的其他業務收支情況應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按照其他業務收入凈額(其他業務收入扣除相應支出后的余額)的50%比例沖減總成本。
第二十六條 同一經營企業擁有不同車型檔次的,應分別核算不同車型檔次的運價成本。無法落實到具體車型檔次的各項費用,按各車型檔次年運營車次或運營收入等的權重分攤。運營車輛在購買或報廢當年,其車輛數按實際經營時間占全年時間數計算。
第二十七條 單位公里載客運價定價成本按照審核后的運價總成本除以總載客里程數確定,單位公里運價定價成本按照審核后的運價總成本除以總運營里程數確定。
第二十八條 出租車經營者數量眾多的,可以按照運營模式、運營規模、車型等分類選擇一定數量的有代表性的經營者實施成本監審。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福建省客運出租汽車運營定價成本監審辦法》(閩價成〔2015〕34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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