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8年原版基礎上,聚焦行業發展新需求,新增網約車與第三方網絡聚合平臺監管規范,優化經營資質、服務管理及法律責任體系,全面兼顧經營者、駕駛員與乘客合法權益,推動客運出租汽車行業高質量轉型。
“隨著網約車、聚合平臺等新業態興起,舊《條例》已無法覆蓋行業新場景,存在監管盲區。新《條例》填補了監管空白,適配行業新生態?!?2月16日,烏魯木齊市交通運輸局客運管理科副科長王騰說,相較于舊《條例》僅聚焦巡游出租汽車管理的局限,新版《條例》首次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納入法定監管范疇,明確其資質要求、服務規范與法律責任,推動巡游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巡網融合”,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同時,通過6年經營許可與經營權期限設定,結合服務質量信譽考核決定許可延續,倒逼經營者提升服務質量。
新版《條例》,對駕駛員準入條件進行了優化。與全國行業改革趨勢同步,明確駕駛員需滿足的從業申請條件。
同時,車輛標準也做了升級要求。巡游車需安裝衛星定位、應急報警裝置及合格計程計價設備,網約車明確為“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初次注冊未滿六個月”,兩類車輛均鼓勵使用新能源車型,契合綠色交通發展要求,呼應自治區新能源出租汽車補貼政策。
此外,新增第三方網絡聚合平臺相關管理要求,如第三方網絡聚合平臺不得接入無資質企業或車輛,不得干預定價與調度,填補了第三方網絡聚合平臺領域的監管空白。
王騰說,新版《條例》對經營者責任進行了加碼。要求企業開展駕駛員職業道德、安全營運等教育,依法購買承運人、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杜絕“無證駕駛、擅自停運”等行為,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破解舊《條例》中企業管理責任模糊的問題。
明確駕駛員需保持車輛整潔、按規定路線行駛、規范使用計程計價設備并出具發票,嚴禁拒載、拼客等違規行為,同時新增“車內禁止吸煙”“定期參加教育培訓”等要求,提升服務標準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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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首次明確乘客6類拒付車費情形,包括“巡游車不使用計價設備、網約車誘導線下交易、拒絕收取現金”等,針對計程計價爭議,建立法定計量機構檢定機制,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切實解決消費維權難問題。
此外,市、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會同有關單位建設客運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提供餐飲、休息、充(換)電等服務,在機場、火車站等客流集散地加強調度管理,填補舊《條例》中行業配套服務的制度空白。
新版《條例》針對舊《條例》處罰力度不足、追責范圍較窄的問題,細化各類違規行為的處罰標準:
無資質從事營運的,扣押車輛并處3000元至1萬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駕駛員發生道路交通亡人事故并負同等以上責任的,車輛經營者將被處2萬至5萬元罰款,相應車輛停業整頓一個月,經營許可到期后核減相應車輛巡游車經營權或網約車運力指標;第三方網絡聚合平臺接入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企業的,最高可罰3萬元,從源頭遏制非法營運亂象。
王騰說,新版《條例》的施行,標志著烏魯木齊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進入法治化、規范化、精細化新階段,將有效破解行業發展中的痛點難點問題,推動行業與城市發展相適配,更好滿足社會公眾的出行需求。